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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以“炒外汇”非法集资1.7亿元-招商信诺重庆分公司(宣)

类型:转载 发布时间:2024-08-28 09:19:24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储蓄为幌子,对社会公众许以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可事实上,公众们看中的是他们许以的高额回报,犯罪分子盯上的却是大家手中的本金,一旦资产累积到一定程度,资金链断裂而无以为继,不能负荷巨额利息,他们就有“卷款跑路”的可能,投资人就要承担无法挽回“破财”的后果。
 
案例详情
2013年1月,胡某于在贵阳市某区注册成立贵州某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胡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投资宣讲会、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外汇投资”,与投资者签订《储蓄投资管理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截至案发,共有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涉及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73亿元,其中未退还金额为1.12亿元,资金损失率达64.74%。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查封、扣押的胡某名下财产依法变价后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胡某继续退赔并按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案件警示
根据《防范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所遭受的损失,将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本案再次表明,对于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惑的“外汇投资”等非法集资行为,要保持警惕,务必选择合法、正规的金融机构和储蓄产品。同时,也欢迎市民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非法集资线索,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金融秩序的安全。
 
 源自长沙打非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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