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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如实告知”,你不可不知道的投保知识

类型:原创 发布时间:2023-03-09 19:14:00
案例介绍
案例一:

客户A女士,于2021年6月通过银行保险渠道成功投保我司终身寿险产品,投保时健康告知均无异常。2022年6月A女士因肺癌身故,受益人向我司申请理赔,公司根据受益人提供的理赔资料,在病历中发现A女士于投保前已经确诊肺癌。公司通过对承保记录的再次复核,确认A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故公司最后予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二:
客户B先生,2022年2月通过银行保险渠道成功投保我司终身寿险产品,投保时健康告知事项均为否。2022年7月B先生因胆管癌身故,受益人向我司申请理赔,公司在案件审核中发现B先生在投保前就已经确诊胆管癌,存在相关治疗记录,但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公司。因被保险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故公司最后予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中的A女士及B先生,均在投保时发生了“未如实告知”行为。部分保险产品(如“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会针对被保人的个人健康问题进行详细问询,A女士及B先生在该环节均未如实告知自己的疾病情况,导致对保险公司的核保结论产生了重大影响,故保险公司均给予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的理赔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对询问事项“如实告知”,是保险消费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保险消费者在保险公司询问事项时,应当逐项查看,真实、全面、客观的填写,对于不是很清楚的选项,及时询问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配合提供相关医疗资料及诊断证明,准确的反馈自身健康状况。从而避免后期发生因询问事项未如实告知而影响保险合同效力,拒绝正常履行保险责任。


招商信诺陕西分公司(宣)